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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梅月律师亲办案例
民事-人身损害质证意见
来源:刘梅月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25
浏览量:451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某系厦门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职工,工作岗位为驾驶员。2017年1月29日,被告高某某带着十几名家人到厦门旅游,原告依公司规定驾驶闽DZ****大巴车停在厦门某公交总站大巴停车场接待游客时,因被告高某某及其家人无理要求违章停车且对原告进行言语攻击进而引发肢体冲突,导致原告王某某受伤。2017年1月31日,原告伤情加重,到厦门市某医院进行治疗,才发现右第1掌骨骨折;2月3日原告住院进行手术,花费医疗费2万多元。


█【鉴定过程】


2018年12月22日经福建A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王某某后续取出内固定物医疗费用需6000元;2、营养期30日、出院后护理期30日。


一年来,原告因不能从事体力劳动,一直处于待业状态,导致生活困难,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均遭被告推诿拒绝。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王某某委托本律师诉至某某区人民法院,要求损害赔偿。某某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被告提出致伤方式和误工期鉴定。


福建C司法鉴定所接受委托后出具C司鉴[2018]某鉴字第***号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王某某右手第1掌骨骨干骨折,符合右手持硬物撞击在一定硬度物体上反向作用所致,结合委托单位提供的视频资料,认为其手持硬物(手机)攻击他人头部可以形成类似损伤,不符合抵抗伤的常见情形。2.被鉴定人王某某伤后需误工期90日。


简而言之:C鉴定机构认为原告是自己受伤,与他人无关。


█【质证意见】


2018年8月21日本律师事务所收到鉴定意见后,本律师撰写发表质证意见如下:


一、某某区人民法院提供给C鉴定机构的视频是完整版的,既有原告王某某持手机打被告高某某的部分,也有被告高某某和十几名家人乱拳围殴原告王某某的部分。公安机关执法录制的视频中,可以非常清晰的看到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后,原告衣服被撕碎,右手拇指受伤,整个人惨不忍睹;而被告及十几名家人面色红润、身体健康、衣冠整齐。此次鉴定,C鉴定机构只对原告王某某打人部分进行评价,没有对原告王某某被被告高某某及家人乱拳殴打部分进行评价,我们认为这份鉴定意见完全违背了鉴定机构应当中立原则,是不公平和不公正的。


二、鉴定意见第3页第五项1.关于致伤方式,“推断其掌骨干承受来自掌侧向桡侧的暴力作用,认为其手持硬物(手机)攻击他人头部可以形成类似损伤。”


本律师认为:


(一)原告王某某手持硬物(手机)攻击他人头部,一定是拇指在上或在后,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在下或在前,向下或向前发生作用力,那么此时受到双面暴力夹击的应该是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粉碎性骨折的也应该是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本案中,原告王某某在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和手机都没有损伤的情况下,隔着好几个物体的拇指掌骨却能粉碎性骨折?难道是被告高某某练过铁头功,能够隔物打物吗?


(二)拇指粉碎性骨折,受到双面暴力夹击的点只能存在于拇指内侧与外侧之间,这种暴力是外力所致,不可能是自身力量导致。我们认为C鉴定机构给出的鉴定意见违反了基本的力学原理,是荒谬和可笑的。


三、关于反向作用力,我们知道日常生活中如果手握网球拍或羽毛球拍打球时,确实会存在反向作用力,这是因为球拍的尺寸长,两端的杠杆作用力大,打球时只有将手柄握紧手才不会受伤,如果手柄不握紧,处于半放松状态,在球拍的网面和球相互撞击的那一刻,手柄确实会反向作用于拇指掌骨部位,造成拇指掌骨受伤,但造成粉碎性骨折的机率非常小,况且,本案中,王某某手持的手机尺寸很小,如果手掌不握紧手机的话,手机直接就掉地上了,手机不可能因为一端被外力撞击,另一端反向作用于拇指的掌骨部位。因此,C司法鉴定所对反向作用力的理解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是幼稚和无知的,纯属纸上谈兵。


四、王某某的伤是第1掌骨粉碎性骨折,折端向桡侧成角。粉碎性骨折很容易理解,一般情况下遭受外在的暴力攻击可以形成粉碎性骨折;而折端向桡侧成角中关于“桡”的意思是“弯曲”,为什么粉碎性骨折部位会弯曲,C司法鉴定所认为是王某某右手拿手机攻击他人造成。那么请问,王某某右手拿手机被人攻击时会不会也造成这样的弯曲?我们认为一定会,且这种可能性更大。如果你们认为不会,那么请在鉴定意见当中写明“王某某被高某某等十几人攻击不会导致王某某右手第1掌骨粉碎性骨折”这样一句话。我希望你们这句话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五、关于第4页提到的“不符合抵抗伤的常见情形”,抵抗伤是指受害者在被袭击过程中本能地用手阻止凶器、或试图抢夺凶器时所造成的伤害。抵抗伤通常有两种:一种为出现在手掌、手指关节处的切割伤--这意味着受害者曾试图抢夺凶器;而另一种则可能是手掌、胳膊上的贯穿伤或切割伤--这说明受害者曾使用胳膊或手阻止刀具。


本案中,被告高某某等十几人并没有持凶器,原告王某某也没有阻止凶器和试图抢夺凶器的情节,当然鉴定不出抵抗伤。当高某某等十几人用乱拳围殴原告王某某时,王某某右手拿手机双手抱头护住头部,此时,在外在暴力攻击下,王某某的右手第1掌骨出现粉碎性骨折是存在可能的。门诊病历也显示(鉴定书第2页)王某某右颞顶枕部肿痛(头前额靠近耳朵部位)、右手掌骨处肿痛、多处挫伤、右手第1掌骨骨折,住院病案首页(证据第5页)也写明王某某损伤原因是被别人殴打、踢、拧、咬或抓伤,说明王某某的头、手、身上多处受到攻击。手术记录单(证据第9页)写明见第1掌骨中近段横形骨折,尺桡侧无有1块小骨片,断端略重叠移位,这是典型的受到外在暴力攻击才会形成的伤情,这样的病历,C司法鉴定所却鉴定出王某某的手是自己打人反向作用力造成的,这种黑白颠倒的鉴定报告真的是非常罕见。


六、鉴定意见关于误工期90日,我们提供的证据第14页第一次手术某某医院疾病证明书已经明确医生建议至少半年内不能从事体力工作。补充证据第6页医生建议二次手术后三个月内避免剧烈运动。因此,原告至少有九个月不能参加体力工作,而C鉴定机构鉴定误工日期只有90日,与实际相差了3倍。我们认为C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应用在本案中是不合理的。


七、鉴定意见第2页第四项“本所鉴定人审阅鉴定资料后组织相关专业鉴定人对本案(仅致伤方式推断)进行会诊,并书写记录”。但在鉴定意见的最后,只有C鉴定机构的甲法医和乙法医有提供鉴定资质,其他所谓的相关专业人员的姓名、鉴定资质、是哪方面权威人士我们均无从得知,存在暗箱操作的可能性太大,我们需要这些所谓的相关专业人员提供姓名、鉴定资质证明并到庭说明鉴定的理由和依据。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综上,鉴于以上种种,我们认为福建C司法鉴定所出具的C司鉴[2018]某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不能作为本案的判案依据。


质证人:王某某

特别授权代理人:刘梅月律师

2018年8月21日


█【案件进展】


2018年8月27日,某某区人民法院根据本律师的申请,排除C鉴定机构,重新摇号,重新鉴定。


我们期待一份能够体现公平公正的鉴定意见新鲜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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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梅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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