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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非法运输爆炸物辩护意见
来源:刘梅月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25
浏览量:509

案情简介


张某某主要生产制造销售醛基燃料,2017年 6 月 3 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刑事拘留,罪名为非法运输爆炸物。


█【律师介入】

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刘梅月律师介入本案后,经过了解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张某某的行为并不构成非法运输爆炸物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枪支、弹药、爆炸物是指军用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军用子弹、气枪铅弹、手榴弹、爆炸装置、炸药、发射药、黑火药、烟火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而本案中,嫌疑人张某某运输的是醛基燃料,其特点是成本低、环保、节能、无毒、无烟,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广泛用于宾馆、饭店,机关、部队、学校、工厂的燃油灶、燃油锅炉、工业炉及餐饮业的新型环保燃料,是替代柴油和液化气的首选燃料。因此,张某某的行为并不构成非法运输爆炸物罪。


二、张某某的行为也不构成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非法运输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而本案中,醛基燃料并不具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特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剧毒化学品包括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本案中,醛基燃料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危险、有毒、有害物质。因此,张某某的行为也不构成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


三、张某某的行为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


嫌疑人张某某的营业执照中明确可以生产制造销售醛基燃料,那么,在生产制造销售的过程中,当然包括运输行为。因此,张某某的行为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


█【案件结果】


2017年7月2日,被羁押了30天的张某某无罪释放。


█【律师点评】


本律师认为,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在所难免的会涉及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积极应对才能让自己免受牢狱之灾。

以上内容由刘梅月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刘梅月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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