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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寻衅滋事上诉状
来源:刘梅月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09
浏览量:1757

上诉人:蔡某辛,男,汉族,19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身份证号某某某某某某,住址:福建省某某市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号,现羁押于某某市看守所。

上诉人因寻衅滋事罪一案,不服福建省某某人民法院2018年12月5日作出的(2018)闽某某刑初某某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依法撤销福建省某某人民法院(2018)闽某某刑初某某号刑事判决;

二、请求依法发回某某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理由

一、重要证人参加旁听,一审程序违法,作出的判决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向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经控辩双方发问或者审判人员询问后,审判长应当告知其退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某某人民法院无视某某村两委的全部成员均是本案重要证人的客观事实,主动给某某村两委所有成员发放旁听证,证人蔡某癸、蔡某子、蔡某丑、蔡某寅、蔡某卯已实际参加全案的全过程旁听,因此,某某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审理在程序上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作出的判决无效。

二、一审认定的事实相互矛盾

判决书第105页认定“故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蔡某丙、蔡某丁、蔡某戊、蔡某己、蔡某庚、蔡某辛、蔡某壬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这也可以从100万元款项汇至某某理事会指定的银行账号后,被告人蔡某甲等人未将该款项私自瓜分、占为己有,而是主要用于修缮某某等事宜得到进一步印证。”

之后又认定“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蔡某丙、蔡某丁、蔡某戊、蔡某己、蔡某庚、蔡某辛、蔡某壬向他人强拿硬要100万元,情节严重。”

以上的意思表示完全相反,既然已经认定“蔡某辛等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又怎么能推导出“蔡某辛等人向他人强拿硬要100万的客观事实”呢?

作为某某村民,被告人蔡某辛知道自己村的集体土地被某某公司非法侵占,知道某某镇政府、某某村两委非法买卖土地,非法侵吞村民的土地赔偿款,与村民参与商量如何维权,属于正当的自我保护。其保管修缮款100万已经证实是某某镇政府和某某村两委协调安抚民心的结果,其没有强拿硬要,且已经全额退还。一审认定被告人蔡某辛参与强拿硬要100万与客观事实不符。

三、被告人蔡某辛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第一条之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请注意:这里提到了如果是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行为。(注)

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是:(注)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寻衅滋事,情节恶劣或者后果严重的行为。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肆意挑衅,无事生非,起哄捣乱,进行破坏骚扰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四种行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目的,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情节恶劣”主要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无故殴打他人等情形。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的目的,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往往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情节恶劣”主要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等情形。

(3)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使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等情形。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的目的,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主要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等混乱局面等情形。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犯罪动机有的是为了逞强争霸,显示威风;有的是为了发泄不满情绪,报复社会;有的是为了开心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获取某种精神上的满足。过失不构成本罪。

行为人寻衅滋事只有具备了本条列举的四种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的,才可构成本罪。实施这四种行为以外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不能按本罪处理。而且即使是实施了四种法定的行为,也必须是分别达到情节恶劣、情节严重、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对于未达到上述规定程度的一般寻衅滋事行为,只能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不能以犯罪论处。

本案中,被告人蔡某辛既没有随意殴打他人;也没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更没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没有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主客观上均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

综上,某某人民法院一审程序违法、一审认定的事实相互矛盾、被告人蔡某辛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意见,请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斟酌!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蔡某辛

辩护人:刘梅月律师

2018年12月15日

注:寻衅滋事罪的定义及犯罪构成摘自人民法院出版社周道鸾、张军主编的《刑法罪名精释》第三版第569-570页,在此向作者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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